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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利息税代扣代缴有关事项

1999-10-2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发出紧急通知,对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必须于《实施方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11月1日后新成立的储蓄机构,凡符合扣缴义务条件的,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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